城市规划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人:贾浩然     发布时间:2016-07-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推进良好的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术行为,防范和惩治毕业设计(论文)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 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盗用他人设计作品或设计表现中使用他人的图片、照片未标明的;  

   (五)伪造数据的;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不属于作假行为的情形:  

   (一)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  

   (二)借鉴采用他人的实验方法和手段、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实验结果和结论的;  

   (三)设计理念和思路相似,但设计内容不同的;  

   (四)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  

   (五)其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属于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预防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六条指导教师在把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同时,负有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防范教育责任。详细要求如下:  

   在学生开题时,指导教师必须做好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预防教育工作,阐明作假行为的情形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并要求学生作出相应的承诺,从源头上防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  

   在学生做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指导教师在定期检查学生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同时,提高毕业设计(论文)作假预防意识,一经发现有涉嫌作假行为,立即责令学生修改。  

   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城规系组织教师对毕业设计进行检查,确保无抄袭、盗用图片等作假行为;做毕业论文的学生须上交一份权威机构认定的论文重复率检测报告,重复率不得大于30%。一经发现具有作假嫌疑的毕业设计(论文),责令其修改甚至重新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否则不能进入答辩环节。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有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情节轻微者,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修改,修改合格后方可参加毕业答辩。作假行为严重者,我系将向学院申请给予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开除学籍等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按相关程序公告撤销学位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荣誉称号等,并将调查结果寄送其所在单位。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学院在读学生的,我系向学院申请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我系向学院汇报,按《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执行;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我系将通知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导致其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城规系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给予其警告、取消指导资格、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当年论文指导工作量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我系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生评优评先的考核内容,对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严肃处理,并在系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涉嫌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公布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若对学院最终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第十二条  城规系对各项处理决定均会进行备案,作为当事人评优评先、年终考核的有效依据。同时报学院备案,作为当事人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城市规划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