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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机制与实施细则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衡量学生毕业五年后是否达到培养目标要求的重要依据。我院各专业进行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评价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师教育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根本依据,学院及专业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及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二、评价责任人:
学院各专业负责人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具体实施。
三、评价主体: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四、评价方法:
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专业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等。
五、评价周期: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六、评价结果及运用:
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