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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9193永利大学生竞赛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10-3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营造浓厚的科技文化氛围,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同意派出参加各类竞赛的团体、团队及个人。奖励对象是代表我校获得国家级、省级的各类竞赛奖励的学生及指导教师。未经学校同意派出的获奖团队及个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组织

第三条  参赛学生是我校注册取得学籍且无欠费的学生。

第四条  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由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评价及奖励工作;各级各类非学科竞赛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监督、评价及奖励工作。承办比赛的单位负责参赛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及相关奖项申报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派出学生参加竞赛,需填写《大学生竞赛参赛申报表》(见附件1)。比赛前须将比赛通知及由学院负责人签字的申报表一并送教务处审批。组织参加竞赛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赛与参赛工作,并将比赛通知及竞赛申报表一并送至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竞赛项目要求配备指导教师,对参赛选手进行辅导和培训。原则上1~5名学生参赛的项目可配1名指导教师,6~10名学生参赛的项目可配2名指导教师,10名以上学生参赛的项目可配3名及其以上指导教师。如参赛项目的培训内容指导工作量大,组织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加指导教师数量,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七条  指导教师、参赛学生的认定及奖励,以获奖证书及经学校审定通过的参赛申报表为依据。教师、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所获奖项的奖状、证书等,根据类别由参赛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登记,并以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形式存档,获奖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竞赛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

第九条 竞赛奖励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种级别,每级分为两类:由省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团中央、教育厅、团省委等)主办的比赛为“一类”比赛,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系统或国家一级学(协)会及其分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为“二类”比赛。参赛项目以教育部每年最新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学科竞赛排行榜单为准(见附件2),目录外的竞赛项目须由参赛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经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参赛。

第十条 学校对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学生个人和团队奖励和表彰,各级各类奖励标准见表1-3。比赛设金奖、银奖、铜奖的,对应本办法中的一、二、三等奖;体育比赛第1名对应一等奖,第2~5名对应二等奖,第6~8名对应三等奖;比赛设特等奖的,对应本办法中的一等奖,其他奖项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竞赛获奖者在国家级或省级等同一项竞赛的子项目竞赛中多次获奖,以在子项目竞赛中获得的最高名次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系列的比赛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竞赛中既代表个人又代表团队参赛取得名次的,按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奖励;学生以团队形式参赛获奖的以团队形式发放,不再以个人形式进行奖励;教师指导不同组别并获奖的团队或个人,按照各组别获得的最高等级分别给予奖励;指导教师团队的奖励由第一指导教师进行分配,学生团队的奖励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团队带头人进行分配。各级各类奖励标准如下:

1.  指导教师奖励标准(单位:元/

竞赛级别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一类

1000

800

600

二类

800

600

500

省级

一类

600

500

400

二类

500

400

300

2. 参赛学生个人奖励标准表(单位:元/人)

竞赛级别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一类

800

700

500

二类

700

500

400

省级

一类

500

400

300

二类

400

300

200

3. 参赛学生团队奖励标准(单位:元/队)

竞赛级别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一类

1200

1000

800

二类

1000

800

600

省级

一类

800

600

500

二类

600

500

400

第十二条  凡依本办法获得奖励的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不影响主办单位及有关部门所给予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竞赛并获奖的,由参赛单位填写提交年度竞赛奖励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及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经教务处审核后,按照财务相关制度审批报账

第十四条  竞赛奖励申请在每年年初集中汇总申报上一年度的获奖情况。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教师和学生外出参赛的差旅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相关制度执行,由各学院行报销。

第十六条 学生外出参赛期间应服从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的安排,否则一切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报送竞赛成绩、骗取奖励者,一经查实将追回其获得的奖励,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 附件1 大学生学科竞赛参赛申报表.doc

2. 附件2 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参考目录.doc

3. 附件3 XX学院XXXX年度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情况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