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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教师聘用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实践教学,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逐步建立一支业务素质水平较高且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聘用原则
第一条 坚持“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优先聘用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能型人才。
第二条 聘用的兼任教师所承担教学任务应与本人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或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一致,并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三条 根据课程队伍、高级职称占比、专业生师比要求,优先聘用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兼任教师,原则上外聘教师数量不得超过专任教师数量的40%,外聘高级职称教师数量不得低于专任教师数量的25%。
第四条 外聘教师实行聘期制与评价制相结合、动态调整的聘用原则,建立外聘教师资源库。
第二章 聘用类别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外聘教师可聘任为企业导师和任课教师,具体为:
(一)企业导师
企业导师的聘用对象主要为行业、企业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技师、高级技师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或相关企事业单位管理、技术人员等。
(二)任课教师
任课教师的聘用对象主要为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专业理论水平的高校在职或退休教师。对于部分师范类专业因教学需要,可少量聘用优质中小学教师。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六条 外聘教师一般需满足以下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高等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所学专业需与承担的课程对应;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在聘期内履行教学职责。对于承担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一般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四)签订长聘外聘教师的需为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七条 对于应用性强、实践技能要求高的专业,学历和职称条件可适当放宽,但需取得与从事工作相关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对符合聘用条件的外聘教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教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在每学期结束前,向教务处提出下一学期外聘教师聘任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外聘教师授课审批表》;
2.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职业(执业)资格证或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电子扫描件教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各保存一份。
(二)资格审核。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对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拟聘任外聘教师名单。
(三)协议签订。报人事处备案,签订《外聘教师聘用协议》,明确聘期、职责和待遇等事宜。
第九条 对于首次聘用的外聘教师,申请学院需配合人事处做好有关思想政治、师德师风等背景调查工作,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非高校教师,须在资格审核通过后对拟授课程进行试讲,试讲合格后报人事处签订协议。试讲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五章 聘期职责
第十条 企业导师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指导学生专业技能训练和顶岗实习,或在校外实训基地指导学生生产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加强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联系,积极安排学生在企业实习或就业;协调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促进学校和企业之间深度的产学研合作;
(三)来校做企业发展报告、专业技能讲座,参与指导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参与开展技术交流、教学研讨等活动;
(四)遵守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五)协助学校、教学院完成与教学检查、评估相关的其他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准备教学材料,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二)注重课程思政,能够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及时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向所在教学单位报告;
(三)按课程要求布置、批改、评讲作业,客观、公正的评价学生成绩,并及时将成绩按照教务处要求提交;
(四)指导学生开展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其他教学活动;
(五)协助学校、教学院完成与教学检查、评估相关的其他教学工作。
第六章 聘期管理
第十二条 外聘教师聘任实行短聘和长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短聘一般为每学期签订一次。对于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企业导师和任课教师,均可签订长聘协议,聘期一般为2-3年,聘期内教学工作量平均不得少于8学时/周。其他特殊情况可按双方协商的聘期执行。
第十三条 每学期初,各学院要召开一次外聘教师会议,重点强调学校教学工作纪律要求,明确新学期教学工作任务等。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建立外聘教师教学业绩档案,将外聘教师相关证件复印件、学生评教、教学督导、教学日历等材料入档。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学校对外聘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及方式参照我校专任教师,对教学效果评价不合格者,学校不再续聘或直接终止聘用。
第十六条 外聘教师应严格遵守学院教学管理规定,认真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如有条件,应参加教研室的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外聘教师在聘任期间有违反正常教学秩序的,学校将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直接终止聘用:
(一)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或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通过课堂、网络或其他渠道散播不当言论者;
(三)在教学过程中开展宗教活动者;
(四)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五)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者;
(六)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
(七)教学效果差,学生反应强烈的;
(八)其他不适合做校外教师的情形。
第七章 聘用待遇
第十八条 对于外聘教师完成相关教学任务,经教学评价合格后,学校发放课时酬金,课时酬金标准为正高级150元/学时、副高级(规模上企业高管)120元/学时、中级(一般企业高管、企业部门负责人)90元/学时、初级(企业其他技能人才)50元/学时。长聘教师超出额定教学工作量部分按课时酬金标准发放课时费。
第十九条 短聘教师课时酬金每学期结算一次,经教学评价合格及以上,于下一学期进行发放。长聘授课教师在聘期内完成额定工作量,学校按月发放一定的基本薪资,薪资标准为正高级3500元/月、副高级(博士研究生)2700元/月执行,并按照1000元/学期发放路程补贴。对于学期内学院认定为考试课长聘教师,按照1500元/学期的标准发放课程补贴。
第二十条 外聘教师工作量每学期计算一次,学期工作量由教务处负责统计核算,课时酬金经人事处负责核算审批后报财务处予以发放。
第二十一条 外聘教师来校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可参照《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外聘教师效果不合格的,学校有权对课时酬金予以扣除,情节严重者已发放的基本薪资予以追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聘教师聘任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报学校研究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77779193永利外聘教师授课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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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7日